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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1)4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

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6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宁省预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依法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按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中期财政规划等,结合市直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同时编制与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补助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分别于30日内和60日内下达支出预算指标。对符合提前告知要求的资金,要及时告知下级,确保预算编制完整性。 

  第十二条  对年初预算已安排未下达的非经常性预算项目或专项资金,在执行中由财政部门综合财力及资金状况,结合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和分配方案,提出项目实施或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需由政府直接出资或承担支付责任的工程建设类及政府采购等项目(含地方政府债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市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对各要素进行标准化审核,将审核后的价格纳入预算。再由业务主管部门详细提出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清单和详细造价预算,报造价审核部门审核确定初始拦标价格后,方可招标。严禁工程项目支出过程中出现超预算执行的现象,特殊情况需追加的,按照项目资金追加申请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财政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方便快捷的确定项目的合理支出额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编制预算,明确预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执行中,除第十三条明确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外,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专项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分类项目支出预算标准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合理分期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其中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特别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确实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增加预算支出的,要优先动支预备费。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确因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增加支出的事项,坚持先确定收入来源再安排支出的原则,并优先采取调整部门其他非急需预算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预算追加程序。 

  1.一般预算追加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主管市领导同意,财政部门依据财力情况,确定资金来源,报市政府履行追加审批程序由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批执行。 

  2.追加额度过大的重大事项,须提请各级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及市领导批示意见,严格执行并做好预算调整。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管理,争取最大限度将我市相关领域急需安排的重点项目纳入省补助范围。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申报的引导,优先申报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的我市急需安排的重点项目,并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预期效果评估等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省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我市急需支持的项目优先得到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超前谋划项目实施、资金绩效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省已明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地方没有二次分配权的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30日内直接下达,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未明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地方政府有二次分配权的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重点任务清单,在符合资金规定方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统筹一部分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本领域全市性重点工作任务的初步意见,并对省以上转移支付其余部分提出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分配下达,并定期报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及分配情况。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学组织预算执行,确保人员支出、基本运转支出、基本民生支出按预算收支,对于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按照监控规则序时拨付。对于项目支出中涉及人员类的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险缴费、取暖费、公用经费以及各项人员待遇支出等根据实际需求按月拨付。 

  第二十六条  优化经常性项目支出资金拨付,保障重点支出需要,由财政部门结合收入入库情况,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垃圾清运、自来水补贴、污水处理、公交补贴等经常性支出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于所有非经常性项目支出的资金拨付,按照轻重缓急并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定期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后履行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财政支出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市直部门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使用零余额账户,严禁支付到其他任何实体资金账户。全面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实现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记账、对账的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直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减少现金支付。 

  第六章 预算绩效与预算衔接 

  第三十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项目设立衔接。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大政策和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对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衔接。绩效目标编制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与预算调整(剂)衔接。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或项目所涉及领域存在客观发展规律而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三十三条  将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衔接。除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的项目、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其他确需安排的项目外,建立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挂钩机制。 

  第三十四条  将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经费安排衔接。安排市直部门单位经费时,应将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因素,建立和完善注重绩效的部门经费分配机制。 

  第三十五条  将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衔接。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储备、调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资金投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对《葫芦岛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间: 2021-07-27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