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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2-01来源:市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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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党委部门和政府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党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相关党委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中共葫芦岛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是全市党委、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设、指导、协调和审批,并监督全市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全市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党委、政府各级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公开。

  (三)及时主动。党政机关应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澄清不实传言,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解疑释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同步部署。党政机关要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将实际工作与新闻发布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形成规范完善的新闻发布制度。

  (五)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党务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地区和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

  (六)首长负责。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新闻发布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发布信息,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七)归口发布。党政机关是新闻发布的主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发布责任,实行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做到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六条 党政机关要确定内部机构承担和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确保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

  第七条 党政机关、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负责本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机关,又代表本机关主要领导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各1名。新闻发言人由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担任,新闻助理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涉及各领域的专项工作,可授权相关负责人以临时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对外发布。

  党政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各1名。新闻发言人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新闻助理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的安排,参照设置。

  第九条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市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名单。如人员发生变动,各级各部门要在1个月内调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重新备案。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及工作团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级本部门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二)根据授权发布信息,积极运用新媒体开展工作;

  (三)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协调安排和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畅通采访渠道,为媒体记者采访提供便利;

  (四)对涉及本级本部门的重要党务(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五)协调新闻媒体和指导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

  (六)开展本部门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团队,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决策、突发事件等专业信息,做出准确、客观、权威解读。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凡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党委、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应主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党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当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信息:对新闻媒体及网络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措施、提示公众应注意事项等;

  (三)突发事件信息: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所采取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五)重大活动信息:以党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经贸交流、社会文化、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舆论监督信息:对新闻媒体及网络和社会公众实施舆论监督事项的回应;

  (七)其他信息:上级机关授权或要求发布的信息及其他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要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审定。新闻发布的范围和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应事前沟通,共同确认,方可联合开展发布;涉及全局事项的,可由党委、政府部门负责人视情况提请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或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防止出现工作缺位、重复发布、多头发布、交叉发布、信息发布不一致等情况。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发布信息。鼓励运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政府网站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提高党委、政府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需开展新闻发布的,由牵头办理事项的党政机关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并确定发布层级和方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常规政务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布;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关注情况及媒体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应,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二条 一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市级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发布或在其许可、指导下开展。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5小时,主要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政府应对措施等。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开展后续发布,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采取防范或避险措施,普及相应科学知识,并做好服务性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现场指挥部、事发地政府、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公众关切程度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要立即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划定新闻采访区,规范现场新闻采访秩序,必要时应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做好记者采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信息发布的工作流程。

  第六章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是新闻发布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各部门根据发布主题、发布内容、媒体和公众关注等情况,确定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九条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要建立例行发布制度,举行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信息。原则上每季度自主举办一次发布会,有关负责同志每半年出席一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出席一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条 党委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外宣办组织实施,以“中共葫芦岛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由市委外宣办负责人主持,党委新闻发言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等作新闻发布。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与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原则上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等作新闻发布。

  党政机关自主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本部门名义召开,可使用本部门会议室。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应尽量在事件发生地附近选择合适场所。

  第三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和实施:

  (一)发布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新闻发布会审批表至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党委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牵头办理事项的党委部门组织起草,经市委外宣办指导同意后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市委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审签,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市委外宣办备案。重大事项由市委书记批准。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牵头办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组织起草,经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同意后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审签,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新闻办备案(突发事件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重大事项由市长批准。

  (三)党政机关自主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本部门起草,经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同意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备案(突发事件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由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组织发布。

  (四)各县(市、区)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由牵头办理事项机关组织起草送审后,以本级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名义组织召开。重大事项提前7个工作日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备案(突发事件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要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如有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重新登记审批。

  第三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应注重新闻性,要设置媒体记者提问环节。发布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小时,如多部门联合发布,主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主席台就座人员着正装,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十四条 发布单位要为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做好准备,包括:新闻发布词、主持词、记者答问口径、背景材料、会场布置等。发布会材料应在发布会前3个工作日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后,由发布单位按参加人数印发。

  第三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发布单位要及时收集分析媒体和网络报道情况,评估发布效果,将发布会有关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存档。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协调指导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和重点内容,指导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新闻发布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要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列出新闻发布情况,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依法应当发布而不发布,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机关的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党和政府信息的。

  第四十条 新闻媒体要按要求安排好版面和时段,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道经审批的新闻发布会,未经审批不得报道。违规报道、失实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按照工作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党政机关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及工作团队建设,加强新闻发布档案资料管理,加强新闻发布技术平台建设和后勤保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建立新闻发布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全市新闻发布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全市新闻发言人队伍的业务培训。新闻发布业务要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党政机关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的专业培训,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新闻发布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我市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我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新闻发布流程图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