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市监告〔2024〕2号
建昌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朝阳路大药房等四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建昌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朝阳路大药房等四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详细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