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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23-01-17来源: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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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

  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概况

  1. 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 单位构成

  第二部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公开报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中心概况

  1. 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1)组织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产业规划、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研究,为加快推动我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2)服务引导“军转民”“民参军”,促进军地优质资源双向流动和优化配置。

  (3)构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军民技术双向互动、转化共享。

  (4)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校企、军地等多方位、多层次需求对接与交流合作,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链发展。

  (5)组织军民融合课题研究、合作论坛等活动,协助各级行政部门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基地。

  (6)开展军民融合文化体系和国防教育文化研究,传承发扬红色旅游文化,推动“双拥共建”工作落实。

  (7)建立新材料行业产业发展信息库、产业评估体系、行业智库,为新材料行业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8)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节能监察职能;对企业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淘汰设备及落后产能、约束性电价政策等情况提供技术保障。

  (9)监测无线电频谱、电台;确定非法无线电波发射源;核发无线电设备检测报告;制定、实施本地区的无线电监测网规划和建设。

  (10)负责协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我市集体企业相关资产、产权监管提供保障服务。

  (11)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应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高科技人才与技术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服务;负责科技项目的评估论证,协助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关事务。

  (12)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发布、传播;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与保障;开展科技统计、文献检索查新等服务工作。

  (13)负责协助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招商引资项目和园区企业开展代办服务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问题,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咨询等服务。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1)党群办公室。

  负责单位的党建相关工作;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文明创建、行风创建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综合办公室。

  负责中心重大会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班子会议和机关干部会议的具体安排;协助各部门做好专业会议会务工作;督促班子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负责人事工作和工资管理;负责文秘、收发、信访、接待、档案、机要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有关制度的拟定和检查落实;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察、干部培养选拔等工作;负责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军民融合平台建设服务科。

  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军民融合线上体系,为政府及管理部门提供大数据信息服务,为企业及科研部门提供政策信息、股权交易、技术交易、产品交易等服务,搭建军民融合成果展示平台,推动军民双方资源的共享共用。

  (4)综合研究中心。

  研究国家军民融合重大发展战略,制定我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建立军民融合项目信息储备库,协助相关企业找准市场和方向;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项目论证、监测、评估体系;建立新材料行业产业发展信息库,为军方及相关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要求,建立行业产业评估体系;建立行业智库,为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行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落实国家涉核产业相关政策,在涉核环保产业、项目研发、装备制造、检测维修等方面开展工作,为葫芦岛地区涉核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5)综合服务中心。

  收集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信息,引进、消化、吸收相关技术,促进我市装备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更新换代;负责联系国内外科研机构,搭建涉军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与相关机构合作,建立人力、财务、法务、金融、股权激励等成熟支撑体系为企业服务。

  (6)综合保障中心。

  建立与军方的长效联系机制,在物资、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协调推进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为市军民融合领导小组、市军民融合办公室和市军民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服务保障;负责对接军民融合有关部门工作,形成保障合力;负责单位内部网络系统及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军地人才智库,为军民融合工作的开展做好人才储备;开展军地人才培训工作,为军民融合业务开展提供人才保障;建立军地双方人才的共享及双向流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军民融合工作中的作用。

  2. 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公开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 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收支总预算685.3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65.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9万元,项目支出64.33万元。

  2.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收支总预算685.30万元,对比上年收入支出增加219.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69397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整合,人员大幅调入;预算项目支出增加49.33万元,主要原因是合并部门中的节能监测中心有部分保险历史欠缴。

  3.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6.00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与上年一致,无变化。

  4. 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主要为水费0.18万元,电费1.20万元,邮电费2.04万元,取暖费2.24万元,物业管理费1.30万元,差旅费4.70万元,维修(护)费0.65万元,租赁费1.05万元,劳务费2.20万元,工会经费6.9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0万元,其他交通费4.8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13万元。

  5.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无政府采购情况。

  6. 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7. 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军民融合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本级)2023年整体绩效目标为组织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产业规划、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研究,为加快推动我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资金685.30万元,其中:人员类项目573.11万元,公用经费类项目47.86万元,特定目标类项目64.33万元。绩效指标中重点工作办结率、工作完成及时率、工作质量达标率、总体工作完成率、预算执行率、预算绩效目标覆盖率等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责任编辑:李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