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葫芦岛市城镇单位劳动工资发展情况
时间:2023-07-21来源:葫芦岛市统计局
经辽宁省统计局核定反馈,2022年葫芦岛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5884元,与上年的68474元相比,增加7410元,同比名义增长10.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851元,同比名义增长12.1%。扣除价格因素,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4%。
全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500元,与上年的41793元相比,增加1707元,同比名义增长4.1%。其中,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456元,同比名义增长2.6%。扣除价格因素,全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9%。
注释:
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等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私营法人单位。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撰稿人:刘晓麒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