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政告字〔2021〕10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国Ⅲ以下(不含国Ⅲ)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葫芦岛港、绥中港;锦州货运中心马杖房营业室二、三期货场;兴城市斯达威泳装超级产业区、市运输管理处物流园区;龙绣街、文翠路、龙程街、海滨南路、海逸南路、通海大道、海云路、龙湾南大街、海辰路含以上道路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二、国Ⅲ以下(不含国Ⅲ)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等)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