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

<图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4〕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

  葫芦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进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公安、规划、工商、消防、通信、金融、消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活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规划制定,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会同公安交警、规划部门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固定的借还、停放区域;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负责市区(不含南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准入、退出及监管平台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查处;负责配套设施建设。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四)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行为监管。

  (七)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旅游景点自行车固定的借还、停放区域和管理。

  消防、通信、金融、消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查处及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章 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六条 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七条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市民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使用前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第八条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第九条 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广大市民应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改作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或偷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一)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

  (二)旅游景点、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三)公交站点5米范围内;公交车场、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100米范围内。

  第四章 企业运营维护责任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运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运营企业必须具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有关机制。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企业资质、运营规模、运维能力、保险赔偿、押金监管等方面具备准入条件的运营企业,准予运营。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要求:

  (一)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二)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条件成熟时,加入到市城市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的监管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维和停放管理制度、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二)运营企业必须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运维人员管理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必须实时掌握在岗的运维人员位置信息。

  (二)运维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车辆质量管理要求:

  (一)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不得投放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等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供市民使用。

  (二)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车辆性能必须完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四)车辆车身必须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必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 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要求:

  (一)已在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组织旧车淘汰、新车投放等,必须在市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报备。

  (二)企业投放车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各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实行配额制。企业必须严格按配额投放车辆,不得超额投放。

  (三)运营企业必须在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城市道路上相关公共空间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及停放标志,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经许可设置的停放点施划的标线必须清晰、顺直、均匀。车辆必须排放整齐有序、车头背向道路。

  (四)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五)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

  (六)大型商业区域、旅游景区、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七)开放式小区由街道、社区划定车辆停放地点并进行管理,封闭式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指定车辆停放地点并负责监管。

  (八)党政机关、重要交通场站枢纽周边、主要商业繁华场所周边、中心区内学校、幼儿园、大型医院等一类严格控制地区禁止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九)城市主要街路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地点,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运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15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定人、定点实施维护,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负责维护区域等信息。)

  (二)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10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至少应满足装载2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力)。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交警部门识别。调度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三)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及旅游景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车辆大面积堆压。对大面积堆压的车辆,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四)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禁止运营企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

  第十九条 运营服务管理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运营企业须设置文明提示语,并在车身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明示按规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及服务热线等内容。

  (三)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四)提倡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五)运营企业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须保证24小时开通,并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

  (六)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用户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因运营企业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限期内,运营企业不领回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检查考核,制定运营企业考核办法,得分情况每月公开通报。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运营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得分高的企业,在控制全市单车总量的前提下,增加企业单车配额;对管理秩序混乱、排名末位的企业,采取约谈负责人、减少单车配额、限制投放数量直至退出本地市场营运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时间: 2024-04-08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