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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1〕2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经费有保障、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自救有能力、火灾损失少”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基层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委员要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2月30日前或换届选举后,要将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第五条 坚持照单履职免责、失职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消防设施布局纳入规划编制和修订内容。

  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纳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督办整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基层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村屯(社区)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同步推进消防安全改造。

  (三)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村屯(社区)消防管理工作,以及火灾后受灾群众社会救助等工作。

  (四)应急部门要将村屯(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

  (五)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六)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部门要对村屯(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村屯(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农村学校每学期要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学生放假前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八)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村屯(社区)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

  (九)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屯(社区)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禁火令”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

  (十一)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预报服务,及时发出大风等预警警报。

  (十二)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

  (十三)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管路、燃气用具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用气安全。

  (十四)物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文明城市创建等重要内容,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统筹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村屯(社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评,指导村屯(社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对村屯(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进行指导,每年组织一次村屯(社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消防工作业务培训。

  (三)安排必要资金,重点加强村屯(社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微型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四)加强经费保障,为村屯(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小型多功能消防车或具备高压细水雾装置的电动巡逻车、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

  (五)在“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大风天气等重要节点,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发布“禁火令”,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六)利用城市街道、居民小区、社会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将消防安全纳入监控范畴。

  (七)定期开展村屯(社区)消防检查,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老旧场所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落实消防规划,做到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水源充足。

  (九)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多种类型的义务消防组织,并保障必要的经费。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警务室(警务站)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协助初起火灾扑救,维持火灾现场秩序。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规知识。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本村屯(社区)村(居)民家庭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处理等相关工作,督促辖区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每月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

  (三)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村屯(社区)、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每月要利用广播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每年组织村(居)民观看一次防火教育片,为老、弱、病、残人员和留守儿童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四)依托村屯文化室、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村(居)民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 村屯(社区)要成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驻村屯(社区)警务室(警务站)民警任副组长,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村组、居民楼院(小区)要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楼院长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组织,在村(居)民群众中确定1名消防安全管理员和1名消防宣传员,结合“十户联防”,实现“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中有关村屯(社区)消防工作任务,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屯(社区)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实行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队合一”的工作模式,实现火灾“救早、救小、救初期”。

  (四)负责制定防火检查、巡查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制定应急疏散演练方案,每年分级、分批组织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楼院(村组)长、小场所负责人、群众开展消防演练,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七)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定期组织广大村(居)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村组(楼院)“三清三关”活动,清理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堵占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内容一般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管好生活用火、安全使用电器、教育儿童不要玩火等。

  (四)定期组织对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

  (五)依托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从畅通消防通道、规范电气和危险品管理、配齐消防设施器材等环节入手,加强居民住宅和“多合一”场所防火安全检查。

  (六)在大风天、农业收获季节、重要节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七)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村(居)民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要采取下列措施预防火灾:

  (一)禁止在堆场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丢弃火种等。

  (二)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时,采取防火措施,提高住宅建筑耐火等级。

  (三)储存饲料、草料、柴禾等可燃物品要远离火源、电源及主要道路。

  (四)在大风天气,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性用火,禁止室外吸烟、焚烧和明火作业。

  (五)秸秆、木材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六)开展村组(楼院)“三清三关”活动。

  (七)严格落实村(居)民“五个严禁”刚性措施。

  第十六条 村屯要利用水井、天然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点、应急灭火用蓄水池,保障灭火用水需要。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街道)要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

  第十七条 村屯(社区)在大风天气禁止在户外烧水、做饭、明火取暖、焚烧物品、随意乱倒灰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禁火令”要对禁火的期限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以旅游经营为目的,利用村屯庭院、果园、林地等场所开办农家乐项目的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器材,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村屯(社区)火灾的扑救,贯彻“救人第一、立足自救、确保重点”的指导思想。

  村屯(社区)发生火灾,失火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扑救;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临近单位、村屯(社区)要给予支援;消防救援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

  第二十条 开展村屯(社区)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村(居)民经济负担。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村屯(社区)消防工作纳入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研究村屯(社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发展,督促解决村屯(社区)火灾防控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志愿消防队:是指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的志愿服务组织,包括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群众建立的从事灭火救援等自防自救工作的各类消防组织。

  (二)“五个严禁”刚性措施:是指严禁电动车入楼、入户、入室;严禁堵占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楼梯间、走道堆放杂物;严禁在房前屋后毗邻堆放柴禾饲料等可燃物。

  (三)“三清三关”:是指清厨房、清阳台、清楼道,关燃(煤)气、关电源、关门窗。

  (四)大风天气:是指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蓝色预警(Ⅳ级)标准。

  (五)村屯(社区)微型消防站: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要保证“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时间: 2021-04-19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