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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0〕8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印发葫芦岛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0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一个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国有资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专司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管、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方式,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相应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维护和落实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经理层职权。

  国家出资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监事。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派公司以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董事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违规经营责任追究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者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评价制度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并结合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制定、修改或批准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六)企业上市、发行债券;

  (七)企业重大融资、大额捐赠、转让重大财产、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八)企业管理者薪酬;

  (九)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十)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上市、发行债券、重大投融资、转让重大财产、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改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行为或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由其批准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国有独资企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子公司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作出决定前,应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子公司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动态监测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和编制年度统计报告和财务快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并将有关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分类确定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完善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降低国家出资企业杠杆率,增强发展韧性,提高发展质量。

  第二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清产核资结果经批复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领域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配备、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讨论、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重大投资、大额担保、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规范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办理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保事件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 企业改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十五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基本思路、选择战略投资者基本条件、改制方式、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过渡期损益处置、剩余股权收益、发展规划等。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应建立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方案,帮助职工提升就业技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就业援助方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企业改制应建立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制度,形成风险稳定评估报告。

  第八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管预算收入包括: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股息;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二)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监管费用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各级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金融、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2005年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

 

时间: 2020-09-21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政务公开办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