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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服务

我要问
怎样简化企业开办程序?

  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开办化妆品经营企业需要哪些证照?

  化妆品经营企业需要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明确经营项目。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这就是说,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以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要与申请开办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6.前置许可证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如何变更(开办资金变更)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变更申请书及会议纪要(原件3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表格、表格正反面打印、原件3份)

  4、验资报告(原件3份)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想开办一个公章刻制的企业,需要公安机关许可吗?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公章刻字业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营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开办企业指标的定义
  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吗?
  需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规定,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合格并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目前,饲料生产许可的审批已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有哪些要求?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开办资金应与其业务活动需要的资金相适应,开办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窗通”平台对企业开办流程进行再造,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系统,主要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实现商事登记、公安、税务、社保、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二是推行企业开办一次提交、共享交换,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新模式。三是全面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打造国际一流的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

  (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九条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有关具体要求,商务部另文下发。

  第十三条商务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发放的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第十五条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

  第十六条此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经营企业首先需取得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须具有中专以上药学相关专业学历;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到哪里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