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9-10-14来源: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
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使用目的仅限于当事人办理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亲自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医学死亡证明;
3.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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