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2022)13、14、15号
时间:2022-04-19来源:
2022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2022)13、14、15号
序号 | 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种类 | 处罚金额 (万元) | 执法单位 |
1 | 葫芦岛市海雷机炭贸易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脱硫烟气自行监测;2、超环评批复范围新增煅烧炉一座,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3、煅烧炉废气收集管道挡板未关闭,烟气未经脱硫处理旁路直排。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葫环罚[2022]13号 | 2022、4、14 | 罚款 | 40 | 葫芦岛生态 环境局 |
2 | 张X | 超环评批复范围新增煅烧炉一座,超能50%,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同志是负责人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葫环罚[2022]14号 | 2022、4、14 | 罚款 | 5 | 葫芦岛生态 环境局 |
3 | 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5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港口货场贮存的部分货物防尘措施不完善,货场堆存的部分黄沙、电石渣等货物料未进行全覆盖,作业现场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葫环罚[2022]15号 | 2022、4、15 | 罚款 | 2 | 葫芦岛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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