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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办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什么材料?

  烈属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烈属证明材料。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的优质对象办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什么材料?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的优质对象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审批表复印件》。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什么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养老保险手册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纳养老保险记录。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创业带头人创办实体最多可享受几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最多可享受3个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了社会保险争议如何解决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了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现在还有么?

  根据《365bet体育投注_365bet体育直播-【官方授权网站】: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9】23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核认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法》修正案通过有十一项修改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政务服务平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反映了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基本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向参保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寄送。部分地区已经不再邮寄纸质权益记录单,而是改为发放电子权益记录单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按参保对象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类。记录单包含以下几方面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缴费情况(包括各险种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离退休人员不显示)、个人账户情况(职工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居民为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情况(包括各险种的各类待遇,未发生的不显示)。

申请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士兵享受定补所需材料

  《辽宁省农村籍车队退役士兵审批表》、个人申请、户口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退伍证复印件、退伍(入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村委会(社区)证明、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辽宁省1954年11月以后入伍的农村籍车队退役士兵普查表》、无资料的农村籍退伍士兵身份认定会审资料、村委会(社区)公示、《退役士兵养老补助证》、其他材料。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1、农村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

  针对退伍军人转业从事企业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那天开始,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随军家属都可享受此政策。

  2、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按照服役年数,给予每月相应的生活补助。针对2011年之后退伍的军人,补贴以10元为基数,服役年数每增加一年,补贴每月累加10元。比如说服役3年时间的退伍军人,在年满60岁之后,可以每月领取30元的晚年生活补助。

  3、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

  第一、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年统一标准进行发放;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第三、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包含从军军龄。

  4、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享受军龄优待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只需要缴纳15年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时从军5年,那么只需要缴纳(15-5=10),只需缴纳10年即可。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金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