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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服务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的登记要到哪里办理?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何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目前,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工作。民政部也正积极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研拟相关政策,逐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证、核证服务。

出国人员以何种身份办理婚姻登记?

  自2003年起,公安部门对出国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

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扯”证不回户籍地,可以去哪里办?应提前做什么准备?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新华社记者 高蕾、王明玉

  当前,全国每年平均办理结(离)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约1800万对。然而,随着人户分离现象愈加普遍,婚姻登记必须在一方户籍地办理的规定,多年来让不少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人深感不便。

  根据国务院授权,北京、天津等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实施后,可以去哪里领证,领证前应该做哪些准备?民政部5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热点问题。

  热点一: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何时受理“跨省通办”事项? 

  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省(市)部署开展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2省2市开展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截至2023年5月24日,试点地区累计“跨省”办理婚姻登记125247对,“跨省通办”既节省了当事人的经济开支,又省去了舟车劳顿,试点地区群众不再“为爱奔波”。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授权,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发布会上介绍,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

  何时能实现全国范围内“跨省通办”?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要实现全国范围内通办,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要进行修订,二是要有婚姻登记数据、工作制度和流程、人员力量配置等基础支撑。现在这两个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范围通办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待条件成熟后,我部将及时推动此项工作。”杨宗涛说。

  热点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为何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杨宗涛在发布会上介绍,根据目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相关规定调整为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例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湖南,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只能回甘肃或湖南进行婚姻登记。但按照试点要求,这次北京市是试点省份之一,因此,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甘肃或湖南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北京市进行婚姻登记。

  为什么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王金华表示,开展婚姻登记服务是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也是一项高频政务事项,既要解决长期在外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以及增加支出费用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各地婚姻登记资源配置和承载能力,确保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热点三:选择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什么证件,提前做哪些准备? 

  王金华介绍,在试点地区,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试点地区允许一方或双方户籍是本省(区、市)的,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如男女任意一方具有上海市静安区户籍,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上海市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建议当事人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在网上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无法办理。”杨宗涛说。

  热点四:如何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中避免重婚、骗婚现象? 

  近年来,重婚、骗婚等现象仍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如何让“婚姻骗局”无处遁形?

  “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王金华在发布会上表示,民政部门将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王金华表示,民政部门将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完备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验。此外,民政部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智能化个人信息比对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还将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王金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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